(網上圖片)

香港企業經常遇到的侵權問題,其實大家都會很困惑,那些商業行為我可以去告對方?究竟可以提出多少的賠償要求? 或者,自己的中國分公司,有沒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並正式通過了最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部法律,可以說是香港企業在中國進行商業維權的一個重大突破,對於上述的問題,我們來看看你最需要注意的幾點:

一,哪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網上圖片)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網上圖片)

一,處罰的規定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罰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哇,各位,仔細看看這些條款,我想大家應該基本知道哪些是可以追究,哪些是可以處罰多少了吧?

 

徐威

環球互易集團高級法律顧問

  • 互易集團法務總監
  • 資深法律顧問
  • 中華商標協會理事
  • 知識產權高級顧問
  • 企業品牌推進高級顧問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
  •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