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發展為我們帶來便利,讓我們每個人都享受到“現場直播”的效果。最近這幾個星期,國內和香港的社交媒體都廣泛地播出演唱會的部分片段。
原來是周杰倫在杭州的演唱會,現場有一位女粉絲大膽地和周杰倫互動,直呼“我的前男友在台下,我的老公在台上!”,此話一出,微信的朋友圈瞬間被這位號稱是“小仙女”的女粉絲的現場錄影的片段給刷爆了。這段影片的轉載量和點擊率在近段時間基本上是無人能比。
當然,互聯網的發展和手機軟件的進步,讓我們跨入了“互聯網全民直播”的大時代。相信很多人都應該會在Facebook、 WeChat朋友圈上看到某一場演唱會的部分精彩片段吧?有網友更戲稱 “我在朋友圈看遍了XXX的全國巡演” 了。
那我們今天就來說說,其實我們可以在演唱會的現場上進行拍照和攝影嗎?
從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演唱會舉辦方擁有毋庸置疑的版權。雖然香港沒有關於演唱會可否拍攝做強制性法律的規定,但是我想大家都應該會有拍照和拍攝影片的習慣。 法律上來說,我們在演唱會中拍照和拍攝影片,演出公司一定是不會同意的。不知道大家有否細心留意自己購買的門票,其實條款已經寫得很清楚,是嚴禁携帶攝影器材進行攝錄的。
但是大部分人會覺得,我自己付款來看演唱會,拍下自己在現場看到的精彩片段,有什麼問題呢?
臺灣的知名音樂人蘇打綠主唱吳青峰在自己的微博公開了關於演唱會的“自我攝影權利”的辯駁。
根據中國內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所以表演者要求入場的觀眾不准攝影攝像,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根據《著作權法》,主辦方在表演者授權的情況下有權指定這樣的觀影條約。你來看演唱會的同時,你就已經和主辦方、表演者形成了契約關係,就必須遵守雙方的約定。在未經主辦方與表演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演唱會現場的照片、短片發佈和上載到社交媒體,這些行為均屬於侵權。
那我們應該如何對待演唱會的短片呢?個人建議:對於某些特別的場景或者打動到你的地方,用手機拍下一段自己的觀感沒有太大問題,但是自己保留就好, 不要上傳並分享到網上,但是使用專業的攝影器材攝錄任何影象。你都已經觸犯了法律規定,而且還有可能因為拍下了表演者不願意公佈的一些片段而導致名譽受損來告你犯法。
徐威
環球互易集團高級法律顧問
- 互易集團法務總監
- 資深法律顧問
- 中華商標協會理事
- 知識產權高級顧問
- 企業品牌推進高級顧問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
-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