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紅大紫的迪士尼電影《魔雪奇緣》(Frozen)插曲《Let It Go》,已經成為很多人的Favorite。不料近日,男歌手Jaime Ciero入稟法院,表示《Let It Go》抄襲他2008年的西班牙文歌曲《Volar》。Jaime控告了迪士尼、電影版演唱者Idina Menzel、與單曲版演唱者Demi Lovato等人。本案一出,引起各界的議論,作為這麼大間公司,迪士尼居然在版權上翻船?

對於歌曲的抄襲,長久以來就一直存在,今後也將繼續存在。我們今天就來看看法律上怎樣判定音樂的抄襲?

音樂是一種跟人類主觀感受有很強聯繫的思維產物,很難解釋為什麼大調旋律聽起來歡快開朗,小調旋律聽起來卻憂傷抒情。音樂的節奏、時長、音高等元素構成了樂曲的複雜性,難以簡單的用法律明文去作出規範判斷。

法律上,各國大多都採取美國法律上的“接觸 + 實質性相似”原則。

其中第一點的接觸原則,即被控侵權人有合理的機會聽到或者看到原告版權作品,接觸的成立是認定抄襲的前提。

而實質相似性原則,即被指控抄襲的音樂作品和原創作的作品之間具有實質上的相似之處。

基本上,在所有的音樂抄襲案件上,實質性相似,是實務界和學術界的難點所在,也是原創作品難以被保護或者抄襲作品得以逃脫法律制裁的問題所在。即便在經驗豐富的美國法院,也不得不承認沒有明確的標準判斷兩個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法官對於真相的判斷往往依賴于雙方律師的證據和辯論。

對於實質性相似,我們來看三個案例:

案例一:

Led Zepplin的著名歌曲《Stairway to Heaven》被指與Spirit樂隊的《Taurus》相似,法官受理案件時給出有抄襲嫌疑的判斷。他指出由於前奏部分的和絃根音在相同的位置、相同的音高重複出現了兩次。而這個吉他和絃根音(或低音)正是壓在了每一4/4拍小節的第一拍重拍上。

可以看到,音樂的相同性對於重拍的相同會有更容易的辨別。在第一拍“強拍”和第三拍“次強拍”位置出現樂音的相同,哪怕在第二拍和第四拍的音符稍有出入,其給人的主觀相同感都會大大增強。換個說法,“強拍”之所以稱作“強拍”,是因為這個位置的音符會給人加重感,留下的印象更加深刻。

案例二:

中國大陸著名歌曲《敖包相會》的版權人,訴著名流行歌曲《月亮之上》一案,確認了中國對於實質相似性的判斷有兩種方法:一是小節雷同原則,二是主屬和絃相同相似原則。

雖然中國普遍比較認可抄襲音樂中,8個小節相同即屬於抄襲,但在具體的個案中這些原則也可以予以變通。本案中僅以6小節雷同便判定構成抄襲。

案例三:

在《Got to Give It Up》訴《Blurred Lines》一案中,雙方均在法庭中請來了音樂專家分析歌曲構成。原告蓋伊家族請來音樂學家分析歌曲的標誌性語句、鍵盤低音伴奏、歌詞等相似,而被告則請來了身兼創作人和製作人的Sandy Wilbur,從歌曲結構、和聲編排、主歌旋律、節奏模式等方面分析不同。

那對於這樣連音樂專家都無法清晰辨認的樂曲,法律層面上的行動又會怎樣?

在中國,其中最容易被法院所接受的一種方法,就是委託由法官「專門機構」予以認定。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這些專門機構派出具專家鑒定資格,所作出的意見將成為最重要證據之一呈給法官。

另外,對於音樂本身的易傳播性及重複性,在抄襲中經常會提到“無意識抄襲”。在法律界有一個抄襲音樂作品的抗辯理論 ——“潛憶抄襲”,也就是無意識抄襲。如果被控抄襲人提出抗辯理由,認為自己並不是有意識地抄襲,而是因為潛意識裡記住了曾經聽到過的旋律,因而創作出了涉嫌抄襲的作品,在特定國家是可成為豁免的理由。

以美國為例子,在司法實務中承認潛憶抄襲可以成為豁免的理由; 但是中國、英國、加拿大等眾多國家的法院並不認可“無意識抄襲”的正當性。很多涉嫌抄襲的音樂人常常以歌曲 “耳熟能詳”為推脫的理由,僅承認受到過某些音樂或創作者的影響,但絕不能就此而否認“抄襲”的事實。

 

徐威

環球互易集團高級法律顧問

  • 互易集團法務總監
  • 資深法律顧問
  • 中華商標協會理事
  • 知識產權高級顧問
  • 企業品牌推進高級顧問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
  •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

2017年12月06日